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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最低工资标准!龙岩各地最高为……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福建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决定从2022年4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现对文件出台的背景,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与调整情况等作以下解读:
文件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原劳动保障部颁布《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提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省自2020年1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全省经济呈平稳发展态势,为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对象最低工资标准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保留四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030元、1960元、1810元、1660元,平均值为1865元。其中:执行第一档有6个区,执行第二档有24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有31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有22个县。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14.59%,年均增幅6.24%;我市保留按三档执行,新罗区执行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永定区、漳平市、上杭县执行第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执行第四档月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
注: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
注:上述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
来源:龙岩人社